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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(宣導))禁止使用山豬吊捕捉動物,違反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

快速資訊
2020-05-06

<宣導>
禁止使用山豬吊捕捉動物,違反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

1️⃣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。
2️⃣動物保護法第14-1條第1項:「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:一、爆裂物。二、毒物。三、電氣。四、腐蝕性物質。五、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。六、獸鋏。七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。」,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09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「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(俗稱山豬吊)」捕捉動物。
3️⃣違反上述規定者,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緩,若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死衣或5年內再次違反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資料來源: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
https://www.animal.taichung.gov.tw/2191937/post